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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其已享受稅收優惠應如何定性?

      2022-12-20 09:10:34 高新技術企業人已圍觀

      簡介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反之,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將不得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經認定機構決定追溯取消高企資格,稅務機關予以追繳高企對應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的風險提示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反之,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將不得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經認定機構決定追溯取消高企資格,稅務機關予以追繳高企對應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其已享受稅收優惠應如何定性?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的風險提示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公司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過程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研發費用、研發人員、知識產權等相關指標進行“包裝”,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經主管機關通過現場調查、查閱資料、詢問了解、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等方式核實后,取消其高新資格。以科技人員占比指標為例,一些中小企業人員流動性高,許多已離職的科技人員仍被列入企業科技人員名單之中,就會產生人員虛增問題。

      例如,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發布蘇高企協〔2022〕7號公告,指出“經有關部門核實,徐州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決定自2020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不僅如此,對于未能據實出具高企認定專項審計/鑒證報告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等行為的中介機構,也將被高企認定機構取消參與高企認定專項審計或鑒證資格。如廈高辦〔2022〕4號文件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取消了中嘉美譽(廈門)稅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等3家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或鑒證工作資格。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例如,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疫苗質量事故,被吉林省從2017年度起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江蘇皇馬農化等4家企業則是因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蘇高企協〔2018〕18號公告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例如,云南巴赫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因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2021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決定自2021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年,綏化市誠美盛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重大變化,哈爾濱展達智能裝備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因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被黑龍江省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此外,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或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若經認定機構審核、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例如,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研發費用占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達標等情況,經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復核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發布廈高辦〔2022〕7號公告取消廈門源亞泰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二)高新資格取消的稅收風險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企圖通過虛增研發人員、虛列研發支出、知識產權造假等(購買軟件著作權或其他專利)偽造申報材料的,將可能被定性為偷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不實的申報材料,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后,憑此資格申報享受相應稅收優惠的,即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構成偷稅。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因其他原因造成資質被取消,納稅人未有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為,隱瞞企業存在不符合認定條件情形的,不應認定為偷稅。不過,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3條,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因此,企業高企資格被取消的,即屬于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情形,自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應當由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三)被取消高企資格的納稅人應否承擔滯納金

      結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和第52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應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存在偷稅、抗稅、騙稅情形的為限。

      因此,納稅人弄虛作假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條件,構成偷稅,應當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由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自不待言。對于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企資格的納稅人而言,雖已有判決認為“應當就占用的國家稅款對國家作出補償,并以滯納金的形式向國家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只要納稅人非因主觀因素而未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惡意逃稅或計算錯誤等失誤),應當基于不違反法律規定和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對在稅務機關認定某項納稅行為存在少繳稅款情況之前,納稅人并無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或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是根據稅務機關的合法決定繳納的,不予加收本次認定少繳稅款時點之前的滯納金。相應的,對于無明確責任的補稅處理,推定“補繳稅款”屬于稅務機關的原因,適用三年追征期。


      Tags: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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